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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2707号“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9:05关于第62432707号“V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73号
申请人:吴华盛;林树彬;许少鹏;郑晓聪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2707号“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4936号“VIA DELLE VAN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90507号“VI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15789号“VI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69744号“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09892号“VI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722191号“KIDS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分别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154419号驳回复审决定在手套(服装)等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短袜等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分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VI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相同字母组合“VIA”,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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