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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40494号“爸,妈的衣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7:41关于第42140494号“爸,妈的衣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4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峰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140494号“爸,妈的衣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澜之家 男人的衣柜”品牌由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06856号“男人的衣柜”商标、第32216824号“男人的衣柜”商标、第32571741号“移动的男人衣柜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获得荣誉;
4、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5、申请人广告宣传及推广合同、发票;
6、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
7、国家图书馆检索“男人的衣柜”结果;
8、媒体报道;
9、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行政案件中曾判定“男人的衣柜”商标与“爸,妈的衣柜”商标近似。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
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皮;背包;皮褥子;皮制系带;宠物服装;手杖;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购物袋;皮制家具罩;皮制系带;伞;手杖;马具配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爸,妈的衣柜”与引证商标三“移动的男人衣柜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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