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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51496号“锐思赛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6:26关于第59451496号“锐思赛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889号
申请人:北京锐思汽车运动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51496号“锐思赛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60997号“锐思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07269号“思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曾达成共存协议,同意双方商标互相共存。引证商标二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信息、网页截图、在先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向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引证商标一注册的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除玩具出租外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除玩具出租外其余服务未取得专用权,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未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其所述共存协议系申请人向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引证商标一注册的共存协议,与本案无关,故引证商标一依然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体育教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育教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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