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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1908号“南沙油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34:56关于第3621908号“南沙油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21908号“南沙油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987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8年09月24日至2021年09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南沙油库是珠三角地区最大的油库,由BP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兴建。自复审商标申请以来,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通过广告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使用复审商标,使其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各合作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合同》及《结算确认函》;
2、标有复审商标的门面、广告牌、工程信息、公告栏、公众号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发展油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07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9月2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同时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及购销合同等,但上述货物销售及产品购买的行为均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分析等服务。证据2系单方自制证据,缺乏有效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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