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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65196号“盈科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8:11关于第49365196号“盈科财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64号
申请人:北京盈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65196号“盈科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1122号“盈科外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人员招收;人事咨询;会计;财务审计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第3442943号“电讯盈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人员招收;人事咨询;会计;财务审计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剩余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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