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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83288号“协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7:28关于第24983288号“协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协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广润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3288号“协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723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07月22日至2021年07月2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切削液”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合成润滑油;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切削液;乳化油;白油;溶剂油;导热油;齿轮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除尘制剂;蜡烛;工业用蜡;碳氢燃料;燃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切削液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于常州小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2、销售发票;
3、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切削液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与复审商标相同的第4类商品上注册有第24917415号“力协”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均仅涉及“力协”商标,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被申请人已有第24917415号“力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正确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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