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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4371号“moony 极上通气系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7:17关于第62414371号“moony 极上通气系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94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4371号“moony 极上通气系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透气功能,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文字为整体,应整体识别,整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相关论文及翻译、相关检测机构简介、产品简介、网页截图、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由“moony 极上通气系列”构成,其中文字部分“极上通气系列”易被中国消费者理解为“非常透气、非常通气系列产品”等含义,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效果、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上述特点,而不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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