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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60419号“帕内塔 PANET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6:39关于第49160419号“帕内塔 PANETT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72号
申请人:深圳艾克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麦苗
国内接收人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富力东山新天地区号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49160419号“帕内塔 PANET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的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注册,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多在网站上进行挂售,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926089号“PANATTA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11480号“PANATTA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经核准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390余件商标,如第49272072号“佩珞 PERO”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0000264912号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第48803888号“LENNON”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8042号决定不予注册;第48677011号“ZEVIA”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1815号决定不予注册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在案证据虽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手段,但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了大量表面看标志本身并不存在关联的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390余件商标,如第49272072号“佩珞 PERO”商标经商评字[2022]第0000264912号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第48803888号“LENNON”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8042号决定不予注册;第48677011号“ZEVIA”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1815号决定不予注册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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