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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7394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6:13关于第62457394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37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7394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7911号“我更绽! BETTER ME 365 360及图”商标、第17510490号“Betterma”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0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电脑一体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或图像的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认读英文“Better me”与引证商标二“Betterm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我局撤销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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