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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2872号“OPPO智数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4:15关于第60662872号“OPPO智数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00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2872号“OPPO智数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8414号、第58660760号、第167206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OPPO”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医用放射设备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侯林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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