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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63606号“SECOND DIN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2:58关于第59163606号“SECOND DI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91号
申请人:第二晚餐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3606号“SECOND DI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游戏开发工作室公司,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SECOND DINNER”作为申请人工作室的官方名称,是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名称。申请人将其工作室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正当性。2、申请商标“SECOND DINNER”在英语或汉语中均不是固定搭配词组,并没有固定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9163607号“SECOND DINNER”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相关媒体报道、第59163607号“SECOND DINNER”商标公告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COND DINNER”可译为“第二晚餐”、“助手正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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