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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61270号“O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1:56关于第43961270号“O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53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1270号“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60183号“OFF DEN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第31735623号“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64427号“O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书予以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第38640012号“无名有品 off-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79829号“OF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第14800692号“OFF 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36965号“O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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