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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1359号“GEMINI ASSOCIATIVE PROCESSING U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6:38关于第62381359号“GEMINI ASSOCIATIVE
PROCESSING U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78号
申请人:积佳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1359号“GEMINI ASSOCIATIVE PROCESSING U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GEMINI”、“GEMINI APU”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商标信息及摘译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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