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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47751号“麦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5:33关于第54847751号“麦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65号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47751号“麦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9797号“麦昆AM.MyQueen”商标、第46424103号“麦昆丨”商标、第47519093号“DOMS麦昆”商标、第35196396号“麦昆潮MAIKUNCHAO”商标、第39512490号“麦昆之星MCQUEEN STAR”商标、第36161742号“麦昆之星”商标、第44196524号“百年麦昆”商标、第46665503号“麦昆嘉年华”商标、第37984895号“百年麦昆”商标、第44088338号“麦昆派MAIKUNPAI”商标、第44198786号“百年经典麦昆”商标、第33349030号“大麦昆”商标、第45338063号“麦昆特”商标、第19227493号“时尚麦昆Shishangmaikun”商标、第52900223号“麦昆WUJO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三、八、十三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十字褡、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十字褡、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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