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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97156号“Aita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5:23关于第49097156号“Aitam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48号
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贝乐妈咪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9097156号“Aita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843214号“爱他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4号“APTAMIL”商标、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第13867855号“Aptamil及图”商标应被认定为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复制。三、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爱他美Aptamil”品牌介绍及官方网站;
2.相关商标信息;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工商信息、授权书、财务报表;
4.有关“爱他美Aptamil”品牌产品销售数据、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天猫销售记录、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获奖情况、排名情况;
5.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6.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6月13日第179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类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itamei”与引证商标“爱他美”的汉语拼音形式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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