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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34402号“赤游国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4:07关于第59834402号“赤游国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96号
申请人:贵州沿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4402号“赤游国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赤游国酱”显著识别中文“国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曹娜
杨乐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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