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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30435号“YES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2:59关于第59730435号“YES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072号
申请人:北京鼎智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0435号“YES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28927号“新亚胜光电 YES TECH SY及图”商标、第13886610号“YES及图”商标、第52484026号“Y·E·S YONDERWARD EDUCATION SERVICES WWW.YES.INK及图”商标、第7281344号“宜生教育 YES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984894号“活力营YES及图”商标、第58517273号“YES”商标、第57676325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 ,故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均在注册申请阶段经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教育、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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