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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1904号“YY 开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9:24关于第62791904号“YY 开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2号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1904号“YY 开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第62470878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26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6176804号“开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11857号“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YY 开播”商标作为申请人“YY”系列商标之一,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且申请人在先已有第34268257号“YY 直播”商标等在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依据行政行为公信力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从“YY 开播”商标本身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等方面来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并且,包含“YY直播”在内的“YY”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下“YY”系列商标的档案信息、业务介绍、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YY 开播”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容易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268257号“YY直播”等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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