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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5067号“科微半导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9:13关于第63355067号“科微半导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77号
申请人:无锡科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5067号“科微半导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6295号“科微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图片、销售合同、产品图片、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科微半导体”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科微”,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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