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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7824号“烈群属冷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8:57关于第62897824号“烈群属冷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65号
申请人:朴敬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824号“烈群属冷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在使用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门头、朋友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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