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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7018号“得物 POIZON CAN'T STOP WON'T S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6:40关于第62817018号“得物 POIZON CAN'T STOP
WON'T S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90号
申请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7018号“得物 POIZON CAN'T STOP WON'T S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6847号“得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得物”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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