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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67903号“蜀龙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6:09关于第62367903号“蜀龙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66号
申请人:成都川酒工坊创新创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7903号“蜀龙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668481号“蜀龙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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