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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40516号“滴滴顺风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0:46关于第57540516号“滴滴顺风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9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40516号“滴滴顺风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667780号“滴滴节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67786号“滴滴环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35051号“滴滴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5802号“滴滴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648113号“滴滴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724755号“滴滴氢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021160号“滴滴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705492号“滴滴充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304087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242749号“滴滴打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753321号“滴滴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80444号“滴滴寻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969657号“滴滴养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380036号“滴滴换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七、十一均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尚处于诉讼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二、十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审计;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九、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校准(测量)”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审计;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九、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校准(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能源审计;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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