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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9582号“畅火 FLOW 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33:54关于第63699582号“畅火 FLOW F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35号
申请人:蒋游开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9582号“畅火 FLOW 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0797号“流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8048号“流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06403号“流火 MARS 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FLOW FIRE”可译为“流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诊断用扫描设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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