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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7138号“CAS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9:28关于第63947138号“CASGu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95号
申请人:中科领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7138号“CAS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82230A号“CAS CETACEAN AUTO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67098A号“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杀菌、医疗器械的辐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毒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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