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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1791号“青岛明瑞祥塑料有限公司 QINGDAO MINGRUIXIANG NEWMATERIAL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9:02关于第61931791号“青岛明瑞祥塑料有限公司 QINGDAO
MINGRUIXIANG NEWMATERIAL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60号
申请人:青岛明瑞祥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1791号“青岛明瑞祥塑料有限公司 QINGDAO MINGRUIXIANG NEWMATERIAL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63110号“明润鑫 M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具有极强的关联,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中的“青岛”仅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青岛明瑞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与申请人名义“青岛明瑞祥塑料有限公司”不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材料等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青岛”文字仅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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