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720598号“HU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8:25关于第63720598号“HU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57号
申请人:广东画格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0598号“HU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9810号“华哥黄椒 HUAGE”商标、第29707976号“花哥”商标、第50465868号“华阁”商标、第59309354号“华阁”商标、第61656431号“HUAGE”商标、第63186903号“华舸”商标、第30889500号“华戈”商标、第50495818号“华阁”商标、第59293817号“华阁”商标、第9254716号“钟华歌 HUAGE”商标、第30889609号“华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十之间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拼音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37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的拼音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拼音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及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