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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3990号“巨量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8:10关于第59553990号“巨量引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49号
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3990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34842号“巨量引擎及图”商标、第50656733号“巨量引擎”商标、第50656753号“巨量引擎”商标、第50670768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构成文字均为“巨量引擎”,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碱性碘化物;酒精;硅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农业用杀菌剂;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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