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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18087号“怀山堂解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7:28关于第58918087号“怀山堂解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65号
申请人:怀山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8087号“怀山堂解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怀山堂”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怀山堂”系列商标,且第40753423号“怀山堂解秘”商标已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设计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解秘”文字,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解决便秘”,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软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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