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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55851号“DECEMBERS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35:50关于第27455851号“DECEMBERSNOW”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58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27455851号“DECEMBERS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90662号“雪花SNOW”商标、第6390663号“SNOW”商标、第3094229号“SNOW”商标、第3628283号“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申请人“雪花/SNOW”品牌享誉盛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品牌,被申请人抄袭“雪花/SNOW”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注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且摹仿在先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本身极具欺骗性,易导致申请人及消费者权益受损。争议商标文字“SNOW”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雪花”含义相同,已损害申请人关联企业驰名商标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雪花啤酒企业发展历程简介、主体资格文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雪花”啤酒相关销售量证明;
3、经销合同及发票;
4、产品质检报告、审计报告;
5、雪花啤酒企业及产品所获荣誉;
6、媒体报道、广告宣传;
7、1981年的“雪花牌”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
8、以“雪花”、“SNOW”为核心的商标注册资料;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
10、“雪花”商标受行政、司法保护的相应裁定、判决书、决定书复印件;
11、被申请人相关恶意材料;
12、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有其创意来源,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其他理由亦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荣誉资质材料、出诊现场图片、异议决定书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1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约定,许可使用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许可商标获得注册后的整个有效期,如被许可商标有效期满后又获续展,则许可期限自动顺延。申请人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仍是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被许可使用人,申请人引用引证商标一至四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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