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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0420号“诊断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35:14关于第63600420号“诊断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77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奔宝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0420号“诊断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特殊的含义,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诊断之家”用于指定的“提供维修信息;管道铺设和维护;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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