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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29662号“泽众至真 至真优选 锁鲜美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33:04关于第44429662号“泽众至真 至真优选 锁鲜美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65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和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4429662号“泽众至真 至真优选 锁鲜美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70号“锁鲜 SUOX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锁鲜”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密切的联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公告页、引证商标信息、企业品牌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裁定书、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不具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市场分析;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锁鲜”,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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