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169512号“WE11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31:10关于第48169512号“WE11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3069号重审第0000001114号
申请人:广东省恰恰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3069号《关于第48169512号“WE11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9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放弃申请商标在“长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16606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紧身衣裤;睡衣;仿皮服装;羽绒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余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根据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长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第19578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94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国际注册第1486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的“长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长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