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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1726号“梧桐E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29:02关于第64191726号“梧桐E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16号
申请人:中信梧桐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1726号“梧桐E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7330号“金梧桐”商标、第21958523号“大梧桐新兴产业带”商标、第21109093号“梧桐书院”商标、第61596665号“梧桐加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梧桐”,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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