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7323465号“味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7:53关于第17323465号“味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灏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德松
申请人因第17323465号“味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79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灏道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店铺照片、产品照片、朋友圈宣传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燕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7323465号第31类“味多”注册商标,原第173234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宣传与使用,申请人提供证据符合通知要求,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及产品包装上的实际使用;
2、申请人制定的购物袋及定制过程;
3、商城销售“味多”产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4、超市门头、产品包装、购物袋、微信朋友圈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0日至2021年0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自制证据,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上述证据无相应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际履行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燕麦”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