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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5281号“金牌陇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5:53关于第62645281号“金牌陇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79号
申请人:陇南市陇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281号“金牌陇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2263号“金牌帝王酥”商标、第16214650号“金牌 GOLDMEDAL”商标、第21321800号“金牌 GOLDMEDAL”商标、第30347236号“金牌”商标、第4241869号“SB 金牌咖喱”商标、第4241870号“SB 金牌咖喱”商标、第62087766号“1984金牌酸辣粉”商标、第62077902号“金牌干溜 重庆•小面 KINGS NOOD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椒(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牌陇椒”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金牌陇椒”组成,其中“椒”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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