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282974号“AEROLIGH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3:38关于第52282974号“AEROLIGH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189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迈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2282974号“AEROLIG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AEROLIGHT”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551499号“AERO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50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AEROLIGHT”、“京华美”、“RIDGE”、“EXAR”、“GRAVAT”、“HUNTERALLEN”等数件与他人商标、字号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图片及产品图片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辐条紧杆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把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轮辐条紧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把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AEROLIGHT”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