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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49616号“IMIL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57关于第61449616号“IMIL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07号
申请人:上海创米数联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9616号“IMIL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0420号“IMI'S NEW SECRET”商标、第14766292号“梦幻空间 MAGIC ROOM IMI”商标、第7895364号“A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构成类似情形的商标都已经获得共存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企业及其商标的简介和知名度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玻璃马赛克、瓷砖”部分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该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小塑像;非金属百叶窗;非金属地板砖;木地板;塑钢门窗;非金属、非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小塑像;非金属百叶窗;非金属地板砖;木地板;塑钢门窗;非金属、非纺织品制室外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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