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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16072号“茶船古道花香六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9:22关于第48816072号“茶船古道花香六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07号
申请人:广西梧州六堡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梧州茶船古道陈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企保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8816072号“茶船古道花香六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品牌在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是一一对应的识别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210477号“茶船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82509号“茶船古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77787号“桂茶六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如若准许其使用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可估量的声誉与权益损害,扰乱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造成经济市场中诚信的缺失,从根源上败坏社会风气。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在公众号等多个渠道上的宣传材料;
2、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
3、申请人品牌展会相关方案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品牌销售材料及纳税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果味茶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韩秀花
贾秋实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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