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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40579号“火山同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6:55关于第56740579号“火山同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15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0579号“火山同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03143号商标、第40493064号商标、第40334629号商标、第3619752号商标、第29532974号商标、第1317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被裁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裁定予以撤销,对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法律状态均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有关火山引擎、火山翻译等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视文娱节目;导游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三、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视文娱节目;导游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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