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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94020号“海立信hailix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50:52关于第6994020号“海立信hailix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4020号“海立信hail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88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顺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顺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产品出库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计算机;2.数量显示器;3.复印机(光电、静电、热);4.照相机(摄影)”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佛山市顺德区顺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第6994020号第9类“海立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69940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收据、产品出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0年11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在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在计算机;数量显示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照相机(摄影)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收据及产品出库单均为自制材料,不能证明其真实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在计算机;数量显示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照相机(摄影)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计算机;数量显示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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