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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6935号“京御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9:18关于第63236935号“京御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19号
申请人:邹礼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6935号“京御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并非固定词汇或常用搭配使用词组,整体无含义,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京御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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