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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2354号“三昇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8:12关于第63632354号“三昇四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41号
申请人:青岛鮨昇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2354号“三昇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8958号“三茶四季”商标、第34955184号“三鲜四季 SAN XIAN SI JI及图”商标、第62724804号“三串四季 SAN CHUAN SI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无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经营使用,实际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指向关系,使用至今从未产生混淆误认情况。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大众点评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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