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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2704号“BELU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8:02关于第62642704号“BELUG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44号
申请人:7112751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2704号“BELU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2801、2802、2807、2809群组的“浪船;摇船;游泳池充气漂浮物;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冲浪板;冲浪皮划艇;帆板;冲浪板用带;趴板(冲浪板);桨式冲浪板;冲浪板专用袋;翼型浮袋;游泳浮带;游泳浮力背心”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同时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2805、2808、2809群组的“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8531号“BELUGA BABY”商标、第26985717号“BELUGA WORLD”商标、第60094657号“BELUGA”商标、第14877859号“鲟”商标、第49240753号图形商标、第49252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浪船;摇船;游泳池充气漂浮物;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冲浪板;冲浪皮划艇;帆板;冲浪板用带;趴板(冲浪板);桨式冲浪板;冲浪板专用袋;翼型浮袋;游泳浮带;游泳浮力背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浪船;摇船;游泳池充气漂浮物;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冲浪板;冲浪皮划艇;帆板;冲浪板用带;趴板(冲浪板);桨式冲浪板;冲浪板专用袋;翼型浮袋;游泳浮带;游泳浮力背心”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浪船;摇船;游泳池充气漂浮物;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冲浪板;冲浪皮划艇;帆板;冲浪板用带;趴板(冲浪板);桨式冲浪板;冲浪板专用袋;翼型浮袋;游泳浮带;游泳浮力背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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