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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3680号“斜塔•特斯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6:14关于第61043680号“斜塔•特斯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15号
申请人:上海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3680号“斜塔•特斯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斜塔•特斯拉”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识,外观构成简洁醒目,词汇含义明确,与商品的来源等特点并无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指定酒类商品上,间接表示了产品的产地、风格等特色,同时还赋予了产品特有的精神特质,具备其显著性和识别性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斜塔•特斯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鸡尾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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