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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97574号“越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4:22关于第55797574号“越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36号
申请人:东莞东盛焊接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7574号“越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3607号“越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越峻”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系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货物展出;投标报价”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7日第179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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