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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6722号“西域 WESTERN REG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4:13关于第60026722号“西域 WESTERN REG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39号
申请人:新疆昌粮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6722号“西域 WESTERN REG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44932号“西域绿色家园”商标、第58768139号“西域首选礼”商标、第11027650号“西域粮仓”商标、第33463858号“西域香米”商标、第58513790号“西域”商标、第51851192号“西域”商标、第59253166号“西域果园WEST ORCHARD”商标、第9557477号“西域味道”商标、第33867562号“西域鱼羊鲜”商标、第9470256号“西域良品”商标、第1703265号“金西域”商标、第55540449号“西域天然”商标、第20641633号“西域古坊”商标、第53873401号“西域礼物”商标、第58054168号“西域五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十二、十四、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及资质证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二、十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四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至十一、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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