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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93389号“硕亚环保 SHUOYA 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3:07关于第62993389号“硕亚环保 SHUOYA 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08号
申请人:苏州硕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3389号“硕亚环保 SHUOYA 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缩写, 是申请人合理使用的方式,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对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58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平面美术设计;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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