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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601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1:51关于第502601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6331号重审第0000001077号
申请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6331号《关于第502601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52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在庭审正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构成近似不持异议,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亦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依法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除“冰淇淋”外的商品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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