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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72006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1:07关于第60772006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12号
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2006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整体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鄂尔多斯”、英文“ERDOS”和图形组成,其中“鄂尔多斯”与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名称相同,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故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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